第 69 條
有關育幼院房舍審查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6. 11. 26. 台內營字第 550445 號 說明:
|
||
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如於二樓以下之工廠內部設置辦公室、休息室或宿舍,其隔間及內部裝修之材料應否受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9. 10. 05. 台內營字第 8984526 號 說明:
|
||
有關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動倉儲建照,其自動倉儲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上,應否為防火構造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2.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2228 號 說明:
|
||
為建築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乙案,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5. 03. 台內營字第 0930083753 號 說明:
|
||
請函知各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有關建築物使用分類之記載,除現有記載使用用途外,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俾與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相對應,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3. 25. 台內訴字第 0930072215 號 說明: 依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九百九十六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辨理。 <<會議紀錄>> 臨時動議: 建請營建署就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有關建築物使用分類之記載,除現有記載使用用途外,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俾與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相對應,避免相關權利人或使用人未經申請核准變更即變更使用用途。 |
||
關於都市計畫學校用地內申請建造溫室得否免適用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9. 03.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44211 號 說明:
|
||
有關農業用地或農業區內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案件及鄰地為永久性空地者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0-1 條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2. 03.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20085138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10.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5987 號 說明:
<<會議紀錄>> 案由一:樓中樓設置兩座直通樓梯疑義。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規定:「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另「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為同編第 1 條第 18 款及第 39 款所明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以超過八層之建築物最上方2樓層為一戶(樓中樓),且該二層樓合計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建議在該二層到達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均符合規定下,得其中一座直通樓梯通達各樓層,另一座僅通達樓中樓之底層乙節,因建築物業達八層以上,且最上方樓層為另一樓層(非屬夾層),仍應依上開第 95 條規定應設置二座直通樓梯。本案如擬二座直通樓梯中一座通達各樓層,另一座僅通達樓中樓之底層,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本部申請認可,免適用該條規定。 案由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建築物防火構造。 結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第三章)附表說明規定「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又「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同編第 89 條(第四章),是上開第 69 條附表說明所稱之「棟」,不適用同編第 89 條上開規定。另按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表列標準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同編第 70 條規定之防火時效。揆諸上開第 69 條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因火災損壞結構系統致迅速倒塌,又主要構造部分構件之毀損影響整體結構系統。是依上開第 69 條之立法意旨,同一基地內多棟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獨立分開者,始得分別依上開第 69 條檢討應否為防火構造。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4.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71175557 號 說明:
※87. 12. 04. 日內營字第 8773445 號詳第 110 條條文解釋函。 ※94. 12. 06.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42921971 號詳第 110 條條文解釋函。 |
第 70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第 1 款分間牆說明(註一)構造是否包括樓梯間壁體,及其防火時效等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86. 05. 19. 內授營字第 8672829 號 說明:
※註一: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已合併第 1 款及第 2 款並作修正。 ※註二:現行條文已修正為第 23 款。 |
||
關於防火構造建築物中庭屋頂覆蓋物採用薄膜材料得否免受不燃材料之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6. 2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4810 號 說明:
|
||
關於屋頂覆蓋物是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建築設計施工編 70 條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乙案,復請査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2. 05.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04647 號 說明:
※註: 93. 06. 21.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481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第 73 條、第 74 條規定之屋頂、屋架防火時效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8. 01.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35503 號 說明:
|
||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規定之防火時效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1. 07.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94859 號 說明:
※註:104. 10.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5987 號詳本章第 69 條解釋函。 |
第 71 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本部暫緩辦理核發三小時防火時效之膨脹性防火塗料審核認可通知書,如說明,請查照、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8. 02. 12. 台內營字第 8872322 號
|
||
申請使用執照其防火時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1 條至第 75 條採用規格式施工者,得否由建築師逕為認定符合防火時效並簽證負責,免檢附防火材料證明相關文件1案?復請査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1. 10. 國署建管字第 1120140896 號 說明:
|
第 72 條
有關台端針對建築技術規則第 72 條第 4 款規定疑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8. 06. 01. 營署建管字第 0983040393 號 說明:
|
||
有關防火構造建築分間牆防火時效規定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3. 04. 營署建管字第 1023040075 號 說明:
|
||
申請使用執照其防火時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1 條至第 75 條採用規格式施工者,得否由建築師逕為認定符合防火時效並簽證負責,免檢附防火材料證明相關文件1案?復請査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1. 10. 國署建管字第 1120140896 號 說明: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2 條第 1 款第 4 目「以高溫高壓蒸氣保養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及第 74 條第 2 款第 4 目「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即為 CNS 8646 之「高壓蒸氣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嵌板」, 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10. 22.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73649 號 說明: 復○○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113. 05. 30. 字工字第 24053001 號函。 |
第 73 條
有關建築物構造擬依「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採木構造設計,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3 條第 3 款一小時防火時效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8. 06. 29.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12529 號 說明:
|
||
申請使用執照其防火時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1 條至第 75 條採用規格式施工者,得否由建築師逕為認定符合防火時效並簽證負責,免檢附防火材料證明相關文件1案?復請査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1. 10. 國署建管字第 1120140896 號 說明:
|
第 74 條
檢送本署 102 年 06 月 03 日召開之「研商進入緊急昇降機機間之防火門得否為防火捲門」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6. 10.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1982 號 說明:依本署 102. 05.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25128 號開會通知單及 102 .05. 29.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1438 號書函續辨。 <<會議紀錄>> 結論:因緊急昇降機機間係供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執行救災工作所需使用,有時並兼作特別安全梯排煙室作為避難路徑,故該空間需特別予以防護,但目前防火捲門之阻熱性及遮煙性可靠度不高,且如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之防火門,寬度不足以提供避難人員或消防人員攜帶救災裝備器材通過;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補充圖例圖107 進入機間之防火門未參照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圖例以防火捲門附設小門方式表示,即已考量防火捲門上開性能可信賴度較低,是目前進入緊急昇降機機間之防火門,不得採用防火捲門附設門扇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方式設置;俟防火捲門相關性能品質提昇,再一併檢討修正相關配套規定及補充圖例圖107 。目前如有個案需採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方式設置者,應循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規定提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畫書申請評定及認可。 |
||
申請使用執照其防火時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1 條至第 75 條採用規格式施工者,得否由建築師逕為認定符合防火時效並簽證負責,免檢附防火材料證明相關文件1案?復請査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1. 10. 國署建管字第 1120140896 號 說明:
|
第 75 條
有關建築設計圖說中「具備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電梯門」及「具備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窗」之認可方式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10. 16. 營署建管字第 098067511 號 說明:
|
||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之防火捲門附設防火門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11. 30.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78783 號 說明:
|
第 76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7 款(註)防火門之構造規定疑義,請查照依說明辦理。內政部函 86. 09. 02. 台內營字第 8681594 號 說明:
※註:現行條文已修正為第 5 款。 |
||
關於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 88 年 05 月 01 日實施建築用防火門檢驗後,前經本部審核認可並仍於核准期限內之防火門得否使用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內政部函 88. 07. 13. 台內營字第 8873842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條文新舊法規之適用原則,及鋼鐵製防火門應否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乙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1. 04. 台內營字第 9082022 號 說明:
|
||
關於常時關閉式防火門得否變更為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10. 17. 台內營字第 9012637 號 說明:
※註一:現行條文已修正為第 5 款 ※註二:現行條文已修正為第 4 款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規定應標示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配合院頒「營造雙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標示時,英譯建議採用「Fire Escape Please Keep Closed」。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3.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04675 號 說明: 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93. 03. 02. 會地字第 0930005380 號函辦理,併復台灣銀行總務室 93. 01. 05. 總二營繕字第 09300000181 號函。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9. 06. 台內營字第 0930086051 號 說明:
※註一:本函中「第 2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3 款」。 ※註二:86. 09. 02. 台內營字第 8681594 號詳第 76 條條文解釋函。 |
||
轉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之防火門商品驗證登錄檢驗標識指定代碼中之防火性能等級說明請查照。 |
||
建築用防火門驗證登錄檢驗標識指定代碼中之防火性能等級說明業經本局 93. 09. 06. 以經標三字第 09300101870 號令(附件)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檢附前揭發布令影本(含範例附件)一份,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9. 06. 經標三字第 09300101871 號 說明:
(附件 ) |
||
93. 09. 06. 經標三字第 09300101870 號修正本局 91. 05. 16. 經標三字第 091300101870 號令之建築用防火門驗證登錄檢驗標識指定代碼中之防火性能等級說明,檢驗標識範例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
||
關於防空避難室兼作停車空間,其中一處出入口以汽車坡道代替時,該出入口所設置之防火鐵捲門,係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規定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或「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6. 24.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06643 號 說明:
※註:本函中「第 2 款」,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已修正為「第 3 款」。 |
||
檢送本署 94 年 11 月 22 日召開之「研商防火門朝避難方向開啟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3. 21.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4794 號 <<會議紀錄>> 決議:「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5 款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避難方向」,原則上指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至防空避難設備及屋頂避難使用之頻率較低,又躲避空襲不若火災等災害避難時間緊迫,故防空避難設備出入口之防火門開啟方向應優先考量火災時之避難方向,仍應依上開原則朝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開啟;但連接屋頂避難平臺之防火門,則應朝屋頂避難平臺方向開啟。 |
||
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案件,非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入口之新作防火門,得否免向避難方向開啟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5. 11. 0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806589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物防火鐵捲門事宜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11. 13.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53970 號 說明:
|
||
關於防火鐵捲門加裝碰停裝置及障礙感知器事宜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11. 17.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57148 號 說明:
|
||
有關橫拉防火門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防火門開啟方向之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4. 20.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14698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5. 28.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26507 號
|
||
有關橫拉式防火門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5 款防火門開啟方向之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7. 07. 0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5232 號 說明:
|
||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建築用防火門,如係使用單一功能之平頭鎖或輔助鎖加以閉鎖測試者,因開啟後無法自行關閉,僅限用於管道間維修門,請查照轉知。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05.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82909489 號 說明:
|
||
關於僅配合消防排煙設備相關規定而設置之防火門,擬標示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防火門」後,免要求向避難方向開啟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8. 09. 11. 營署建管字第 0980057335 號 說明:
|
||
有關配合消防法令檢討設置之防火門,擬標示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防火門」,免要求向避難方向開啟乙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消防署函 98. 08. 24. 消署預字第 0981106119 號 說明:
|
||
關於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防火門可否設置雙向防火門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09. 07.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55781 號 說明:
|
||
關於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安全梯及排煙室出入口之防火門裝配含止動裝置之有停地鉸鍊」是否違反建築技術規則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9. 12. 27. 營署建管字第 0990082402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3.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05600 號 說明:
※註:86. 09. 02. 台內營字第 8681594 號詳第 76 條條文解釋函。 |
||
關於屋頂平臺之防火門可否加裝刷卡管制設備及避難方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5. 30.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1290 號 說明:
※註一:86. 09. 02. 台內營字第 868159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註二:95. 03. 21.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479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103. 09. 19. 台內營字第 1030810059 號內政部令 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及「寢室」,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5 款但書所列「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 |
||
關於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精神病院、傳染病院、精神護理之家、精神康復之家等用途之病房,其防火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3. 09. 1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100592 號 說明:
※註:103. 09. 19. 台內營字第 1030810059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關於建築物依法免設置屋頂避難平臺,其屋頂平臺通往安全梯之防火門得否免受「往避難方向免用鑰匙開啟」之限制乙案,赴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2. 13.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02559 號 說明:
※註:102. 05. 30. 營署建管字第 102291129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有關貴局函詢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直接開向露臺或屋頂平臺之防火門其開啟方向朝向戶外是否可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 03. 16. 營署建管字第 1060008636 號 說明:
|
||
有關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可否加裝磁力鎖管制設備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10.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80069600 號 說明:
※註:102. 03.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05600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有關建築物由室內進出屋頂平臺之防火門是否需向避難層方向開啟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2. 04.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01452 號 說明:
※註:95. 03. 21.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4794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關於診所之病房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5 款防火門開啟方向規定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6. 1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10580 號 說明:
|
||
長照機構寢室之防火門應否朝避難方向開啟,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12. 15.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8773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物於樓層平面左、右二側及中間各設有1座直通 樓梯,中間之直通樓梯為特別安全梯,其樓梯間得否設二出入口分別連通二座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內政部函 110. 12.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19246 號 說明:
|
||
關於建議製造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之廠商於產品出廠時以永久性方式標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6. 09. 營署建管字第 1111119178 號 說明:
※附件檔案 |
||
有關機電設備空間之防火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8. 10.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57049 號 說明:
|
||
有關集合住宅類(H-2 類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涉及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迴轉半徑檢討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7. 26.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15090 號 說明:
|
第 79 條
關於建築物防火區劃事宜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5. 11.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7740 號 說明:
|
||
檢送本署 97 年 06 月 24 日召開「研商原有合法建築物於原核准挑空範圍內增設電扶梯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2條規定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7. 02.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11101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本案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設電扶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應適用申請建築許可時之法規,至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築築施工編第 79 條之規定部份,仍應依申請建築許可時之規定辦理。 |
||
有關貴會函詢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9 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4. 22.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23074 號 說明:
|
||
有關 103 年 07 月 01 日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昇降機間併同區劃之出入口防火設備防火性能及遮煙性能疑義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4. 03. 18.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16097 號 說明:
|
||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構造間接合縫隙之防火性能認定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9.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05254 號 說明:
|
||
有關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空間是否需防火區劃疑義1事,惠請釋示,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10.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72461 號 說明:
|
||
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五層以下供 D-3 或 D-4 類教室用途使用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廊,是否仍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8. 10.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80818184 號 說明:
|
第 79-1 條
關於美術館可否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第 1 款(註)所列用途建築物免予防火區劃,並免設緊急出口乙案,應予不准,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72. 05. 12. 台內營字第 158325 號 說明:復貴局 72. 04. 13. 住都建字第 09189 、 09195 號函。 ※現行條文已移至第 79-1 條。 |
||
貴廳函轉台中縣政府函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檢查「保齡球館」防火區劃可否比照「體育館」免區劃分隔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7. 07. 02. 台內營字第 8705894 號 說明:
※註:現行條文已移至第 79-1 條。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之執行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內政部函 88. 10. 20. 台內營字第 8875048 號 說明:
88. 10. 20. 台內營字第 8875048 號 |
||
檢送「研商學校建築物之走廊得否免設防火區劃」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9. 10. 21. 營署建管字第 57687 號 <<會議紀錄>> 結論:「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但供左列使用,無法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觀覽場、集會堂等之觀眾席部分;體育館、零售市場、學校、工廠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二、樓梯間、昇降機間。」為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第 1 項(註)所明文,學校業包括於上開得免受一五○○平方公尺區劃分隔限制之範圍。學校建築物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法區劃分隔者,得依上開規定,免受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之限制。 ※註:現行條文已修正如 79-1 條全文 |
||
檢送 93 年 05 月 19 日本署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05. 27.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08521 號 說明: <<會議紀錄>> 案由一:倉儲類及工廠其他與生產有關之空間得否依第 79-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建築物使用纇組為 C 類之生產線部分」辦理。 決議:「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談處防火楫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纇組為 C 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 C 類之生產線部分」,係指 C 類建築物中除同編第 270 條第 2 款「廠房附屬空間」以外之作業廠房。 案由二:如設置防火捲門外另設有防火門作為避難路徑,該防火捲門得否免依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規定附設防火門。 決議: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規定,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上開規定係以防火捲門作為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時,方有其適用。至防火捲門僅作為活動式防火區劃之牆壁使用時,如該防火區劃之避難路徑另設有其他出入口,且計算步行距離時,未以該防火捲門作為避難路徑之出入口,該防火捲門得不受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4 款第 3 目附設防火門之限制,但應依其所在位置符合該防火區劃牆壁之相關規定(如防火時效、阻熱性等要求)。 案由三:薄膜或 sky light 等特殊屋頂,得否免受第 70 條屋頂應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限制。 決議:
案由四:建議修正第 87 條規定之裝修材料為耐燃二級,並修正第 88 條附表第十、十一、十二等三欄「通達地面之走廊或樓梯」乙列之裝修材料為「耐燃一級」。 決議:
案由五:第 92 條第 4 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置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應受該條文限制之「走廊」範圍為何? 決議: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2 條第 4 款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各層連接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上開規定牆壁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走廊,係指各樓層內連接不同防火區劃至直通樓梯之走廊。 案由六:建議修正第 96 條第 3 款有關通達屋頂避難乎台之直通樓梯數量規定。 決議:第 96 條第 3 款限制之建築物用途( A-1 、 B-1 及 B-2 組),於使用型態上,均有管理人,且收容人員較密集之時間係在營業時間內,可藉管理人員引導避難人員分別往避難層或屋頂避難平臺避難,有關現行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直通樓梯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乙節,似可修正減少通達屋頂避難平臺之直通樓梯數量。惟現行規定允許屋頂避難乎臺分為若干處設置,究係各處屋頂避難乎臺均需有二座直通樓梯通達,或供規定用途使用之樓層僅需設置二座直通樓梯通達屋頂避難平臺,又該屋頂避難平臺設置之樓層與供第 96 條第 3 款規定用途使用之樓層關係位置應否限制等,尚待進一步討論,本案先予保留,另行召會續商。 案由七:第 108 條規定「建築物在二層以上,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至該緊急進口究應於建築物各向立面均設置,或擇一向立面設置,產生疑義。 決議:本案先予保留,俟調出台北市政府與會代表所述本部於 69 年時為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款設置位置所為之解釋函後,再行召會討論。另緊急進口應於各向立面均設置或擇一向立面設置,與會代表所提將住宅與其他用途建物分開考量乙節,應為可行之修正方向,俟下次會議一併討論。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11. 22. 營署建管字第 0940059902 號 說明:
|
||
關於作為防火區劃之防火鐵捲門設備應具有防火阻熱性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6. 25.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28208 號 說明:
|
||
關於室內游泳池是否可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體育館或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免設防火區劃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5. 04. 12. 台內營字第 1050804930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7. 21.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37999 號 說明:
|
||
有關停車空間與其他用途空間是否需防火區劃疑義1事,惠請釋示,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10.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72461 號 說明:
|
||
有關國小附設幼兒園(F-3)之昇降機間得否比照建築物使用類組 D-3 、 D-4 之教室免作垂直區劃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03. 21. 營署建管字第 1081051543 號 說明:
※註:96. 03.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62903835 詳本章第 79-2 條解釋函。 |
||
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五層以下供 D-3 或 D-4 類教室用途使用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廊,是否仍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辦理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8. 10.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8184 號 說明: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規定之解釋說明:內政部令 109. 08. 06. 台內營字第 1090811811 號 說明:
|
||
建築物之昇降機道如僅貫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第 1 項所列用途部分,是否仍得免依同編第 79-2 條區劃分隔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9. 05. 04.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08120 號 說明:
|
||
關於工廠其他與生產有關之空間得否依第 79-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 類之生產線部分」辦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04. 29. 營署建管字第 1091082768 號 說明:
|
||
果菜批發市場之拍賣空間可否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免予防火區劃分隔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1. 03. 0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10803489 號 說明:
|
||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遣或昇降機間出入口是否比照本部 104 年 08 月2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2566 號函不需具遮煙性能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2. 06.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20807933 號 說明:
|
||
有關室內靶場之靶道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7. 09.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09638 號 說明:
|
第 79-2 條
關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否於安全梯之樓梯間內設置昇降機乙案,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之會商結論辦理,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11. 17. 營署建管字第 0930087729 號 說明:
|
||
檢送 93 年 11 月 08 日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垂直區劃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3. 11.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32918805 號 討論事項: 案由一: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否於安全梯之樓梯間內設置昇降機。 決議:「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所明定。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 案由二:昇降設備設置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室外走廊,是否仍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區劃分隔。 決議:建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明定昇降機出入口開向室外走廊時,該昇降機之機間得免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區劃,並明定出入口開向室外走廊之昇降機,機道或相鄰之牆壁之防火性能等必要安全限制。至具體草案條文再行召會續商。 |
||
檢送本署 94 年 03 月 17 日召開之「續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垂直區劃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4. 04. 19. 營署建管字第 0942906408 號 <<會議紀錄>> 結論:本部 93. 11.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87729 號函釋略以:為維持安全梯之樓梯間區劃之獨立性以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性,安全梯之樓梯間內不得設置昇降機。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補充圖例圖89-(1) 經由陽臺以室外開口連接安全梯者,或僅供住宅使用且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並於 94 年 03 月 17 日前已領得建照執照者,得免受前揭函釋之限制。 |
||
關於本部 93. 11.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7729 號函釋防火構造建築物得否於安全梯之樓梯間內設置昇降機乙案,補充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5. 17. 台內營字第 0940082633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2 項第 2 款挑空規定「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若該範圍內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可否依同編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放寬為3000平方公尺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7. 0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1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2 項第 2 款挑空部分之防火區劃檢討疑義,及同編第 79-1 條有關用途區劃部分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7. 0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2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及第 79-2 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8. 02.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40084581 號 說明:
|
||
檢送本署 95 年 01 月 04 日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挑空區劃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2. 13.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02492 號 <<會議紀錄>> 案由一:第 79-2 條第 3 項規定區劃範圍內之用途,得否包括走廊?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第 3 項)第 1 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有關 79-2 條第 1 項規定區劃範圍內之用途,應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議題二:第 79-2 條第 1 項規定區劃範圍內之樓地板面積,應否受第 79 條每一、五○○平方公尺區劃之限制? 決議:「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第 1 項所明定,又同編第 79-2 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直下方樓層如樓地板面積逾一、五○○平方公尺,應依第 79 條規定每一、五○○平方公尺區劃分隔。 議題三:如第 79-2 條第 1 項規定區劃範圍(豎穴區劃)內之樓地板面積,應受第 79 條每一、五○○平方公尺區劃之限制,則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得否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挑空部分依第 79-2 條第 1 項區劃,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得適用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但挑空區域因考量自動滅火設備之有效性,挑空部分正下方不得計入自動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 |
||
檢送本署 95 年 07 月 25 日召開之「研商透天式住宅設置昇降機涉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防火區劃規定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8. 21.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2647 號 <<會議紀錄>> 結論: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一、五○○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五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因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規定應設安全梯之標準,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亦未達同編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總樓地板面積每一、五○○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規模,其於同一住宅單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 79-2 條第 1 項形成區劃分隔。 |
||
關於建築物變更使用,應否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及建築構造編第 17 條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96. 10. 3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60163609 號 說明:
|
||
關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大安區辛亥段 5 小段 34 地號等十六筆土地工程,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6. 13. 營署建管字第 0972910176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7. 09. 09. 營署建管字第 0970046694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類組時,其「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規定項目之檢討事宜乙案內政部函 101. 10. 0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10809534 號 說明:
|
||
檢送本署 101 年 10 月 08 日召開硏商寺廟得否免於昇降機間設置垂直防火區劃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10.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12923485 號 說明:依據本署 101. 09.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53566 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結論: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之解釋內政部令 102. 02. 25. 台內營字第 1020800922 號 說明:查「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第 1 項) 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第 2 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明定,考量室外走廊類似於連接大氣之挑空區域,排煙效果較尚有建築物其他空間圍閉之挑空區更佳。是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修正條文有關遮煙性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4. 11.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16068 號 說明:
※註: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已於 103. 07. 01. 施行。 |
||
有關貴協會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編部分條文規定,其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是否可為具有遮煙性能及防火性能二項設備組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 07.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35565 號 說明:
|
||
關於貴局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及第 203 條有關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遮煙性能疑義乙案,查本署 103. 07. 01. 營署建管字第 1030035565 號函(如附件)業有明釋,請據以檢討辦理,請查照。 |
||
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其管道間之維修門是否具備有自動關閉之裝置乙案,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6. 03.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308812 號 說明:
|
||
有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其管道間之維修門是否具備有自動關閉之裝置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5. 06.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24708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5. 22.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25080 號 說明:
|
||
檢送本部 104 年 07 月 06 日召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第 203 條第 1 項及第 242 條規定」有關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遮煙性檢討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7. 16.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1258 號 說明:依據本部 104. 06.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0064 號開會通和單續辨。 <<會議紀錄>> 結論:
<<臨時動議>>
|
||
關於昇降機間及室內安全梯遮煙性能疑義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4. 08. 27. 內授營建管第 1040812566 號 說明:
|
||
學校行政辦公室旁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廊,是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4. 08.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3231 號 說明:
※註:102. 02. 25 台內營字第 102080092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檢送本署 96 年 02 月 13 日召開之「續商學校教室之昇降機間得否免作垂直區劃」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6. 03. 12. 營署建管字第 0962903835 號 說明:併復臺南市政府 95. 12. 22. 南市工建字第 09531101440 號函。 <<會議紀錄>> 結論:防火構造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D-3 組或 D-4 組之教室部分,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第 79 條第 1 項之限制,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1 條第 1 項所明定;又五層以下供 D-3 或 D-4 類組使用之建築物未達設置安全梯標準,縱昇降機間形成防火區劃亦因直通樓梯貫穿各樓層而未能達到垂直防火區劃之效果。故五層以下供 D-3 組或 D-4 組使用之防火構造建築物,昇降機如僅貫通教室部分,昇降機間得免依第 79-2 條第 1 項區劃分隔。 |
||
關於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同一住宅單位內之昇降機機道區劃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05. 05. 16.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06850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物外部設置昇降機並以過廊連接,是否應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限制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5. 11.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080158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昇降機道遮煙性及防火區劃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6. 02.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61002282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垂直區劃內裝修材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6. 05. 05. 台內營字第 1060805705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3 項規定,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查照。內政部函 106. 06. 0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6887 號 說明:
|
||
為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有關得否採用常時關閉式之防火設備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6. 05. 1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7131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3 項規定挑空部分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涉及樓地板面積、裝修材料、區劃範圍使用等疑義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6. 09. 2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14830 號 說明:
|
||
關於昇降送貨機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設置之具有遮煙性能防火設備得否採用常時關閉式乙案,請查照。內政部函 106. 09.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14825 號 說明:
|
||
關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內豎道防火遮煙性能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4. 20.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23431 號 說明:
※註:104. 08.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2808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五層以下供 D-3 或 D-4 類教室用途使用之昇降機鄰接戶外走廊,是否仍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辦理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8. 10. 2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80818184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疑義及消能系統安裝於室外是否需防火時效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8. 12. 25. 營署建管字第 1080092022 號 說明:
|
||
關於室內安全梯及昇降機於屋頂突出物之出入口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請依說明三辦理內政部函 109. 03. 17.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90804691 號 說明:
|
||
有關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屬整台重新安裝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檢討乙案內政部函 110. 04. 0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100806238 號 說明:
|
||
有關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後檢查執行相關事宜案,請依說明辨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02. 06. 10.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20806350 號 說明:
<<會議紀錄>> 案由: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後檢查執行相關事宜。 決議:
|
||
防火構造建築物挑空區設置之自動撒水設備採用放水型撒水頭得否計入自動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乙案,請依說明辦理內政部函 110. 10. 21.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78920 號 說明:
|
||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執行疑義,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1. 03. 21.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15642 號 說明:
|
||
關於安全梯頂板應具一小時防火時效或半小時防火時效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1. 07. 14. 營署建管字第 1110046898 號 說明:
|
||
有關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連接二座一般用昇降機,昇降機間各出入口可否免裝設具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1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113. 07. 15.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30807961 號 說明: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防火區劃樓地板面積限制疑義1案,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7. 15.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09943 號 說明:
|
||
關於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區劃,得否免受防火區劃樓地板面積限制1案,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08. 12.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29953 號 說明:
|
||
於昇降機出入口裝設具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得否與安全梯共用梯間1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 113. 10. 23. 國署建管字第 1131162720 號 說明:
|
第 79-3 條
有關貴事務所陳為「建築物帷幕層間牆及其層間塞系統」因應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79-3 條之防火時效事宜乙案,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 03. 30. 營署建管字第 1010015577 號 說明:
|
||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構造間接合縫隙之防火性能認定疑義乙案內政部營建署函 107. 09. 14. 營署建管字第 1070005254 號 說明:
|
第 79-4 條
關於建築物之防火外牆得否採用經本部審核認可具有同等防火時效之建築物室內防火分間牆乙案,請依說明2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6. 14. 台內營字第 9084062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4 條執行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3. 04. 29.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300837301 號 說明:
<<會議紀錄>> 案由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4 條執行疑義。 決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4 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本編第 79 條及第 79-3 條及第 110 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揆其立法原意,上開規定係指:如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已符合本編第 79 條及第 79-3 條及第 110 條之規定,該建築物得不受同編第 79-4 條之限制。 案由二:直通樓梯為特別安全梯時,步行距離得否計算至進入排煙室之防火門。 決議:按「……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3 條第 2 項所明定。有關直通樓梯為特別安全梯,如無二座以上特別安全梯共用同一排煙室之情形,且排煙室之出入口,除開向樓梯間及緊急昇降機之機道外僅設一處,其步行距離得計算至進入排煙室之防火門。 |
第 82 條
關於室內球類運動場是否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113. 01. 05. 國署建管字第 1120122045 號
|
第 84-1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2 項第 2 款挑空規定「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若該範圍內設有自動滅火設備,可否依同編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放寬為3000平方公尺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4. 07. 0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1 號 說明:
|
||
有關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在距離地界線三至六公尺範圍內,是否需要設置外牆,及外牆開口部分是否需要設置門窗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2. 04. 08.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19265 號 說明:
|
第 85 條
檢送「研商建築物防火避難規定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0. 09. 07. 營署建管字第 908402 號 說明:併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90. 05. 25. 北市工建字第 9043189600 號函。 <<會議紀錄>> 案由一:建築技術規則增訂高層建築物及大規模建築物應提送建築物防火避難計畫事宜及應提送防火避難計畫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決議:為加強高層建築物及大規模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有必要增訂提送防火避難計畫之規定,至如何納入規定及具體條文,併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增修訂案,由專案小組一併研擬修正草案。 案由二:如何辦理防火區劃貫穿部填塞材料之審核認可。 決議:
案由三:另組專案小組審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及第四章修正條文事宜。 決議:本案提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報告後,簽組專案小組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研究成果審議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修正條文草案,並研擬第四章修正條文草案。 案由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附表說明五修正建議案。 決議:按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應設置之設備,均應能發揮正常功效,自動滅火設備及排煙設備如有未發揮預期功效之情形,宜請消防單位檢討原因並予以改善。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3 條(註)規定:「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份,除樓梯間及昇降機間外,應按左列規定區劃: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註二)。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部分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不燃材料,或以不燃材料為底之石膏板、木絲水泥板裝修者,得按每二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註二)。三、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註二)。」是建築物第十一層以上部分,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及依本編第 100 條規定之排煙設備,縱依第 88 條說明五規定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但依第 83 條規定應每一百平方公尺範圍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等區劃之(註二),規定已相當嚴格,是第 88 條附表說明五尚無排除十五層以上樓層適用之必要,現行規定毋需修正。 ※註一:現行條文已修正如第 83 條之全文。 ※註二:防火門窗修正如 75 條 、 76 條規定。 |
||
關於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規定之風管貫穿各店舖之防火牆面者,是否得視為他棟建築物或另一場所乙案,請依本署 104. 07.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41341 號函及本部消防署 104. 07. 22. 消署預字第 1041112596 號函(如附件)辦理。 |
||
新建店鋪、商場、餐廳等建築物,其各店舖間皆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惟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之風管貫穿防火牆面,是否符合同編第 89 條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1案,本署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 07. 17. 營署建管字第 1040041341 號 說明:
|
||
函詢新建店舖、商場、餐廳等建築物,其各店舖間皆以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惟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5 條之風管貫穿防火牆面,是否符合另一場所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消防署函 104. 07. 22. 消署預字第 1041112596 號 說明:
|
||
有關貴協會函詢台灣電力公司相關輸配電設備建築物設置防火閘門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106. 05. 05.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6701 號 說明:
|
第 86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第 3 款有關餐飲業之廚房其分間牆及分界牆之構造規定疑義,請查照依說明辦理。內政部函 86. 10. 15. 台內營字第 8681873 號 說明:
※註一:防火門窗修正如 75 條、 76 條。 ※註二:現行條文已修正為第 3 款。 |
||
關於審核建築物內部牆面或隔間牆構造時,防火材料其構成材質執行疑義乙案,復始說明,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89. 10. 05. 營署建字第 41026 號 說明:
|
||
關於舊有建築物分間牆得否採用耐燃二級之壁紙改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0. 03. 08. 台內營字第 9003480 號 說明:
|
||
有關內政部 105. 04. 12.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05139 號核發認可通知書,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分戶牆及分間牆暨第 46 條防音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 05. 24. 營署建管字第 1050023688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分戶牆疑義乙案內政部函 106. 01. 04.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18773 號 說明:
|
||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B-3組之廚房設置出菜口,使用1.5公厘之手動鐵板拉門做為區劃,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9. 11. 30.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87897 號 說明:
|
||
函轉內政部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分間牆上所設之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臺中市政府函 112. 12. 29. 府授都建字第 1120377436 號 說明:依據內政部 112. 12. 20.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3442 號函辦理。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分間牆上所設之門,開啟方向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12. 12. 20. 內授國建管字第 1120833442 號 說明: 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林尚毅建第師事務所 112. 11. 30. 112 尚字第 1121130001 號函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但其分間牆上之門窗,不在此限。」以不燃材料製造之門與防火門係屬二事,且高三公尺乘寛三公尺以下之建築用防火門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品目,應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檢合格,先予敘明。另同編第 76 條第 5 款規定: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上開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分間牆上之門,如非防火門者,開啟方向自不受第 76 條第 5 款限制。 另上開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限制其分間牆上之門為防火門,如設置防火門,該防火門開啟方向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因同規則其他條文或其他法規限制而設置防火門者,或為因應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而設置者,本部 95. 11. 07. 內投營建管字第 0950806589 號函已釋示:「……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應符合該條文第 5 款。另因應各種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0 條免設排煙設備、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5 條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9-1 條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等),除該法規有明文免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 5 款之適用外,其設置之防火門開啟方向仍應符合第 76 條第 5 款規定。」 未有同規則其他條文或其他法規限制為防火門,亦非因應法規以設置防火門為條件之一之規定,自行設置防火門者,查第 86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立法意旨係為降低分間牆本身之燃載量而對其材質所作之限制,又因門窗面積較小燃載量有限,而明定不予限制門窗材質,該款既未對門窗予以規範,於符合法規之情形下門窗自行採用防火門,得免受第 76 條第 5 款防火門開啟方向之限制。 |
第 88 條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有關內部裝修材料規定之不燃材料、耐燃材料及耐火板之耐燃等級,與中國國家標準「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規定一致,不燃材料應比照耐燃一級,耐火板比照耐燃二級、耐燃材料比照耐燃三級材料辦理認定,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4. 10. 02. 台內營字第 8480432 號 說明:檢送中國國家標準「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影本乙份。 |
||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執行疑義及用途為旅館各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內之建築物是否屬於公共安全第一、第二優先檢查對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85. 05. 31. 台內營字第 8503635 號 說明:
※註:現行條文內容已修正如第 88 條全文。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枓之防火性能認定,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轉行。內政部函 86. 12. 29. 台內營字第 8609554 號 說明:
※註:84. 10. 02. 台內營字第 8480432 號詳同條文解釋函。 |
||
關於室內裝修材料表面採用防火塗料(防火漆)塗刷後依其耐燃等級,是否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所稱之耐火板或耐燃材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內政部函 91. 07. 01.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84787 號 說明:
|
||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室內裝修材料應否依同條文「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裝修材料規定辦理乙案,請依說明二會議決議辦理。請查照。內政部函 91. 08. 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85682-1 號 說明:
<<會議記錄>> 結論: 案由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室內裝修材料應否依同條文「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裝修材料規定辦理。 決議: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附表,係按不同之「建築用途、構造」分別規定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使用之內部裝修材料,又「居室」依同編第 1 條第 16 款之定義,「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有關第 88 條附表所列用途、構造之建築物,除「汽車庫」於該表已有規定外,其他如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得不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案由二: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關於「分間牆」及「室內樓梯」檢查執行標準。 決議:
※註:現行條文已修正如第 70 條全文。 |
||
關於非防火構造木構造建築物之裝修材料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04. 13. 營署建管字第 0950016782 號 說明:
|
||
關於納骨箱耐燃等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95. 12. 18.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9711 號 說明:
|
||
關於室內以黏貼或釘掛方式將泡棉等材料作為吸音或裝飾使用之檢查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 09. 15.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16571 號 說明:
|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第 2 項所列「耐燃三級以上」是否包括「角材」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 07. 19.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43869 號 說明:
|
||
有關貴部函詢護理之家(含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地坪使用無縫 PVC 耐磨地坪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函 106. 02. 14.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60801658 號 說明:
|
||
關於醫院場域使用之硬式醫療隔離屏風於國內醫院使用之相關防火規範疑義乙案,復請查照。內政部營建署函 110. 03. 30. 營署建管字第 1100020432 號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