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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 嘉義縣政府府地用字第 1050044562 號函修正 |
民國 88 年 12 月 16 日 | 嘉義縣政府八八府地用字第 144839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並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
民國 88 年 10 月 18 日 | 嘉義縣政府八八府地用字第 119853 號函訂定,並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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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嘉義縣非都縣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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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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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小組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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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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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 |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置委員若干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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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人員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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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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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小組之行政作業,由本府地政處(以下稱地政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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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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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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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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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單位)及鄉(鎮、市)公所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關係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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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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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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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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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本小組需經費由本府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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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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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需聘請專家學者,依規定給予出席費及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