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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 府都計字第1052600046號函頒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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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第七點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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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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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接受基地土地市場價格之查估,每一申請案件所需費用係由容積移轉之申請人負擔,由本府代收代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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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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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查估作業費(每一申請案)以接受基地土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以新臺幣十五萬計列;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平方公尺加計一百五十元,最高上限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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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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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府受理申請人申請容積移轉並繳交所需費用後,選任三家專業估價者辦理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土地市場價格估價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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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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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接受基地土地市場價格之評定,由本府邀集地政處、財政處、都市發展處及地政事務所等單位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決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