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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 府工使字第1092118155號函頒 |
法規全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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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並執行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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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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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作業原則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依法申請本府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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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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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違建查報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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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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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國民住宅社區及公寓大廈之建築物,優先適用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國民住宅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本程序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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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公有土地遭占用違建者,土地管理單位應循相關法律處理。被占用土地如屬國有公用者,其違建之處理應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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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國道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之違章建築,經內政部指定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為主管建築機關查報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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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施工中違建之查報應依嘉義巿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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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涉及私人產權紛爭之違章建築,應由利害關係人循民、刑事訴訟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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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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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 |
符合下列規定情節輕微,並無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虞者,得拍照存證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暫免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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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免予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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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暫免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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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項以外違章建築,採應予查報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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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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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基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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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屋頂為鐵皮、石綿瓦、水泥瓦、木造等者全部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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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屋頂及樓板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筋混凝土造者,於樑保留必要拆除作業空間(不含樑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外,其餘破壞二分之一以上,鋼筋鋸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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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樑柱應全部拆除,但鋼骨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造之樑柱,得予免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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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牆壁及樓梯材料為鋼骨、鐵皮、鋼架、石綿瓦或木材等者全部拆除;其餘材料原則拆除二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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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圍牆全部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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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騎樓違建 (含鐵捲門) 應全部拆除,恢復騎樓原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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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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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違章建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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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第五點範圍,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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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屋頂、樓板外,如經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除技術及安全,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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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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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違章建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重大違建,除上述要點情形外,以全部拆除為原則。 |